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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5章 不给你留活路!(1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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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案件还处于调解阶段,那么原告方可以随时撤诉。

但是当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以后,直到宣判以前,原告方再想撤诉的话,就得向法院申请,由法院批准才行。

所以小松集团想撤诉的话,必须要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。但是这种撤诉申请并不是百分百通过的。

因为根据法律,申请撤诉的附加条件中有一条,那就是撤诉不得侵犯国家、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。

这只是个知识产权案件,不牵扯到侵犯国家利益,但是却有可能侵犯富康工程的利益。法院在做出裁定前,必然会争取富康工程的意见。

如果富康工程以撤诉会侵犯自己利益为由,进行拒绝的话,法院也会依法拒绝小松集团的撤诉申请。

因此小松集团想要成功撤诉的话,需要先跟富康工程达成共识。

杨鑫只好约见了富康工程的代理律师,商讨撤诉的条件。

其实这个时候谈撤诉条件,是很被动的,双方刚刚交换完证据,原告就要撤诉,摆明了是知道自己打不赢这场官司,对方的代表律师还不数字大开口!

然而若是这时候不撤诉的话,等上了法庭,证据亮出来,输了官司,反而会更加被动。

所以杨鑫也做好心理准备,等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师漫天要价。

只听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师开口说道:“你们决定撤诉,我方是表示支持的,这可以节约我们双方宝贵的时间,节约诉讼成本,也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。当然,我方也是有两点要求。

首先,关于案件审理的费用,以及我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,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、差旅费、文印费、交通费、通讯费、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,希望由你们承担。”

杨鑫点了点头:“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费用,我们都会承担,但你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发票,而且我们也会对费用花销进行审计。”

打一场官司,律师费对于当事人是一笔不小的负担,不少人赢了官司,一算律师费,发现自己反倒是亏了,甚至赔钱了事要比请律师划算。这对于有理的那一方,多少都是有些不公平的。

于是乎便出现了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情况。

国内对于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,也有专门法律规定。

比如法律援助案件当中,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是产生的差旅费、交通费、文印费、取证费等办案必要的开支,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。

再比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中,债券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由债务人负担。

而像是仲裁案件当中,仲裁庭可以裁定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,因办理案件所指出的合理费用,也包括律师代理费。

知识产权案件当中,国家的《著作权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也有规定,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代理费。

这也是避免有人恶意利用专利商标侵权,对竞争对手发起不正当的竞争行为。

如今小松集团提出撤诉,相当于是承认自己败诉了,按照败诉来承担律师代理费和相应的费用,也是应该的。

富康工程带着要求完全在杨鑫的意料之内,他没有拒绝。

富康工程的代理律师则接着说道:“我方第二个要求,就是希望小松集团公开进行道歉。”

“不行!”杨鑫马上摇了摇头:“这个要求,我方不能答应!公开道歉的话,会有损我当事人的声誉!”

小松集团这么大的企业,公开道歉的确会对企业的名声造成影响。

而且日本企业犯了错,向来都是喜欢隐瞒的,只要丑闻不被揭露出来,绝对不会道歉。

在来之前,坂本翔太就给了杨鑫谈判的底线,那就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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